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

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'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

首页>国家概况

来源: 类型:

印尼政府修订《禁止类、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》
  近期,印尼政府投资协调委员会(BKPM)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了修订后的《禁止类、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》(以下称《目录》)。这是印尼政府继2007年两次修订该《目录》后的再次修订,旨在使印尼的投资环境更加简明、确定,增强本国的投资吸引力。修订后的《目录》主要变动如下:

  一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,对既有投资,若仅是将相同业务经营拓展至与原有投资不同的地域,不再要求其设立新的企业或获取新的许可。

  二、对通过在印尼资本市场实现的非直接投资或资产组合投资,可不受《目录》中有关规定的约束。原因是非直接投资或资产投资是一种不以获取控制权为目的的投资,即这种投资的主要目的仅是增加投资收益。

  三、对在同一业务领域进行的兼并、收购和合并行为,存续公司受有关外资股权限制规定的约束。

  四、当既有投资在同一业务领域拓展经营而需要增加新的股权投资时,若本地投资方无力增资,外资方有优先增资权。但若增资后外资方所持股权超过法规允许的最高比例,须通过以下方式,在两年内将所持股权降至允许的最高比例之内:

  1、向本地投资者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;
  2、通过本地资本市场出售超出上限的股份;
  3、由合资公司回购超出上限的股份。

  五、为吸引更多资金促进相关行业发展,以下几个领域放宽外资准入条件:

  1、以前不对外资开放的糖精工业部门,现改为以特别许可证开放;
  2、在建筑公共工程行业,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55%提高至67%;
  3、在文化旅游领域,电影服务业(包括影片工作室、影片处理实验室、配音设备、电影洗印和复制)改为对外资开放,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为49%;
  4、在卫生医疗行业,医院服务、专科诊所、临床实验室等外资股权比例最高限制由65%提高至67%,且经营地点不再受限,即允许在全印尼境内开展经营;
  5、在电力行业,对介于0.1和1万千瓦之间的发电项目,外国企业可以通过合作方式参与开发,而对于大于1万千瓦的发电项目,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95%;

  六、为与已实施的一些新法令保持一致,或为本地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机会,以下行业领域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有所调整:

  1、根据2009年第41号关于保护农业用地可持续利用的法令,在农业领域,种植主要粮食作物(玉米、大豆、花生、绿豆、大米、木薯和红薯等)面积超过25公顷的,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49%。
  2、在信息通讯领域,根据2009年第38号关于邮政的法令,从事邮递业必须获得特殊许可,且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49%,而电讯基站的建设、运营和管理等须100%由内资控股。

  此外,为履行东盟内部关于投资方面的承诺,修订后的《目录》在附件中增加了新的条款,进一步放宽了对东盟其他国家投资者在印尼投资时的股权限制和(或)地域限制。如在海运货物装卸服务领域,东盟国家的投资者将被允许最高持股60%,而东盟以外国家投资者只被允许最高持股49%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执笔:宋英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0年6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