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尼出台新规放宽自然资源出口外汇留存要求
印尼点滴网8月28日报道,经济统筹部举行了关于《2026年第21号政府条例》第18A条实施的宣传活动,该条例是对2023年第36号政府条例的第三次修订,涉及自然资源出口外汇(DHE SDA)留存。自9月1日起,符合条件的矿业出口商可享受出口自然资源外汇留存便利,仅需将至少30%的出口外汇存放在指定外汇银行,期限最短3个月。相比之下,不采用该政策的非油气矿业出口商,原则上仍须将100%出口外汇在国有外汇银行存放至少12个月。
政府确定美国、中国、澳大利亚、加拿大和中国香港为适用国家和地区。符合条件的企业须为印尼公司(PT),至少一名股东来自上述国家或地区,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%。目前政府筛选的537个纳税人识别号(NPWP)中,有64个符合条件,名单将每月更新。同时,政府指定15家银行办理相关出口外汇账户,包括5家国有银行及汇丰、花旗、摩根大通、三菱日联、德意志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工商银行(印尼)、中国建设银行(印尼)等10家非国有银行。该便利政策属于自愿选择,但符合资格而决定不采用的出口商,须在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印尼央行提交书面声明。